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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绍
如果丈夫通过父亲的遗嘱获得房产,而立遗嘱人没有明确表明该房产仅属于儿子,那么女性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分割继承的财产?审判将如何进行?请看下面的案例。
案件
张静与刘能于1996年相识,1997年开始同居。1998年4月29日,他们的儿子刘强出生。随后两人向法院申请重新结婚登记。婚姻登记处,2005年4月5日。两人年龄相差20岁,性格也不合。感情的基础总是比较薄弱,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而争吵。她的丈夫刘能是一名者。。尽管张静多次警告他,刘能仍然我行我素。张静曾尝试协商离婚,但同时她认为儿子还未成年,所以继续离婚,直到儿子能够开始工作、独立生活。多年来,张静一直希望丈夫戒掉的恶习,但她很失望。两人自2018年3月起正式分居,婚姻也只是名义上的。
婚后,两人在贵阳市浣纱路拥有两套房子,均由刘能在父亲去世后继承,即使张静与刘能分居后,张静在贵阳市浣纱路也拥有两套房子。在能剧中。我住在B屋。张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,也要求分割两份财产,但刘能表示,这两份财产是她父亲在遗嘱中留下的遗产,张静无权分割。我以为我没有权利要求它。
争议
被告刘能先生通过遗嘱继承了其父亲的两份财产,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?
法院审理
一审审理过程中,被告刘能同意离婚,但不同意原告分割房屋的请求。质证阶段,被告人刘能出示了被告人父亲刘明生前所写的遗嘱,B划给了刘能。分配给刘能。”
被告人刘能陈述如下
1根据遗嘱内容,A、B两套房子均为刘能个人分配,并非夫妻共同财产,遗嘱中仍保留刘能父亲的名字。由于房产证尚未过户到被告名下,原告要求分割两套房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。
2B房是案外人抵押给父亲刘明的抵押财产,权属尚未处理,所以客观上是无法分割的。
原告张静及其代理律师认为
1、被告订立的遗嘱没有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,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规定,被告的遗嘱没有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,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丈夫和妻子共同所有。如果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排除继承人配偶的权利,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配偶可以请求分割。
2根据日本物权法第29条规定,如果财产权是通过继承取得的,则该遗嘱将在被告父亲刘明去世后通过继承而生效。生前取得所有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,原被告、被告人也取得了继承财产的所有权。A房屋产权证上仍有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,但刘明已经去世。房子不能分割,因为外人的财产不参与分割。只有在所有权转移后才能分割。
3、本案B房屋已抵押,但被告的父亲是抵押权人,父亲去世后,抵押权无论是作为遗属权,还是作为对抵押人的债权,都作为财产权继承。被告不同意分割的,应当赔偿原告一半的抵押财产利息。
4、原告基本负责照顾被告父亲的膳食和起居直至被告父亲去世,原告对整个家庭的贡献不容忽视。被告没有时间上班照顾老人,目前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,没有稳定的退休计划,并与他人经营拖车业务。因此,我们希望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能够体谅并给予女性适当的考虑。
审理结果,一审法院认定A房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因房产证上仍留有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,故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法院裁定此举不妥当。分割本案B房屋没有房产证,属于抵押物,依法不能分割。法官分别与原、被告讨论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,建议原、被告在法院的架构下解决分户题,但和解内容不一致。虽然离婚协议书上没有写明,但双方签字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。
最终,经过法院的积极调解,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。
1、原告现居住的A房屋为被告刘能所有。
2、被告现居住的B房为原告张静所有,该房屋的全部抵押权及权益均属于原告。
3、被告承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腾出并交付原告使用。违反协议的,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十万元赔偿金。
目前,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,法院也已依法出具准许原被告与被告离婚的民事调解书。
法律链接
1.婚姻法
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,属于夫妻共同所有
工资,金。
生产经营收入。
知识产权收益。
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。
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已婚夫妇有平等的权利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。
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成为夫妻一方的财产
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。
一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、伤残生活补助费等。
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指定的财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。
聚会的日常用品。
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。
第四十二条离婚时,一方有困难的,另一方应当以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赡养。具体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,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2.《物权法》
第二十九条通过继承或者遗嘱赠与取得财产权的,其效力自继承或者遗嘱赠与时发生。
律师提醒
本案的主要题是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,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“遗嘱或者赠与指定的财产””是有规定的。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合同”是配偶一方的财产。根据法律的字面解释,遗嘱继承假定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“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”,换句话说,另一方的权利得到承认。句子的正式表述应该是“仅属于丈夫或妻子”、“属于特定一方”或“特定配偶没有继承权”。本案中,遗嘱文本并未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。因此,本案涉案的两栋房屋显然不属于被告的私有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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